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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你最关心的献血问题,一次性说清楚
时间:2019年09月26日 查阅: 转发

适逢国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走过70个春秋,风华正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如今也已过“弱冠之年”,我国的献血事业也在这二十一年的不断发展间逐步走向成熟。接下来,我们将围绕一些关键词,为大家解读《献血法》!

《献血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只要您是符合条件的健康热心市民,就可以参加无偿献血(Tip:献血时请务必携带身份证、护照、士兵证等有效证件哦~)。

相信这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血液安全包括受血者安全和供血者安全,两者同样重要。《献血法》第九条中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到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以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之前对于献血安全抱有怀疑的市民可以放心献血了!

不少人不理解“献血时无偿,用血时收费”,其实,血液并不是商品,它是宝贵的资源,它从献血者的血管流出到流进受血者血管的过程,要经过采集、分离、检验、储存、包装、运输等环节,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就是血费。血费并非血液的价值,血液是无价的。此外,血液制品还包括宣传招募、购置仪器、水电等间接成本。《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我院所有输血相关收费都是按照规定,公开透明统一定价,都在用血者的结算单上一一体现。

《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根据辽宁省血液中心的政策,献血者及其配偶、亲属依据其献血量的不同,如发生用血,均可根据规定享受到相应时间段对应的优惠待遇,并可返还用血互助金,以表彰其对献血事业发展的支持(Tip:退还血费及用血互助金需在用血者出院后携带输血凭证及相关证件,到中心血站进行办理哦~)。

相信大家对于我们的献血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众所周知,肿瘤患者特别是癌症晚期患者常伴有不同程度的贫血,输血可以极大提升患者的生存品质,且不可替代。而献血既可以救助患者,也可以在自己或亲属用血时缓解经济压力。欢迎大家献出爱心,献出热血。帮助别人,就是在帮助自己!辽宁省肿瘤医院输血科将始终以精诚、专业、仁爱的态度,为临床服务、为患者服务!